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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砂拉越中华总商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砂拉越中华总商会,以下简称:

本会

     
第二条: 注册会址
  本会注册会址为:古晋猫眼岭路华商大厦五楼。未经社团注册官批准不得更换。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宗旨:
  (a) 促进砂拉越各地华人商会的联络与合作、维护促进会员在商业工业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利益;
  (b) 研讨及拟定本州以及全国华人工商界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藉以促进与政府或其他机构团体的了解;
  (c) 联络其他商会或经济团体,主办或参与经济活动、会议、考察团、展览会及其他有关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
  (d) 促进社会福利、文化及教育活动,及主办或赞助有利促进本州经济发展的研讨会与活动;
  (e) 汇集及传播有关工商及其他经济活动的资讯;
  (f) 经当局批准下,参与工商及农业投资。
   
第四条: 会员
  (a) 任何在本州各县府注册的中华工商总会、中华总商会、中华商会或中华工商会,拥有不少过卅名会员(包括商家、商团及个人),均可参加本会为会员商会,此规定不影响原有会员商会。
  (b) 必须以书面向本会总秘书提出申请,交由理事会考虑,理事会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而无需给予理由。
   
第五条: 入会费
  入会费为二百令吉。
   
第六条: 年捐
  (a) 会员商会应缴年捐如下:
  会员商会之会员数目 年捐(RM)
30 100
31-60 200
61-90 300
91-120 400
121-150 500
151-180 600
181-210 700
  211-240 800
241-270 900
271-300 1000
  每增30名会员人数或30名会员之一部分人数将增缴年捐100令吉。
  (b) 年捐应在每年三月卅一日或之前缴交,任何会员商会的年捐未依期缴付,财政得去函催收,若发信后二个月内仍未缴付,理事会得停止该会员商会的会员籍与一切权益,若其缴还所欠的年捐,则理事会得随时恢复其会员籍。
  (c) 本会可向会员商会征收特别捐以促进会务活动。
 
第七条 退会
  任何会员商会欲退会,须书面向本会总秘书提出,并缴清所有到期之年捐等款项。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a) 权利:所有会员商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中享有发言、表决、选举与被选权,及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委员会中提呈建议供讨论;及享有本会所提供的一切服务与权益。
  (b) 义务:凡本会会员商会,须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一切决定之议决案。
 
第九条 代表
  (a) 每个会员商会接获总秘书所发的常年会员代表大会开会通告后,可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商会可随时通知总秘书更换其代表。
  (b) 每卅名会员,会员商会可选派一名代表。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
  (a)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期间所引发的一切事务,将由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处理之。
  (b)  至少须有一半的会员商会委派代表出席,方能成会。
  (c) 若在规定时间过后半小时,仍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即须延后一星期召开,届时,若半小时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会议得继续召开,唯不得修改本会章程及不得作出影响全体会员商会利益的决定。
  (d) 会员代表大会在每年的六月份或财政年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日期由理事会决定。
  (e) 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将包括下列:
  (1) 常年会务报告
(2) 接纳财政及查核过的账目报告
(3) 年一次选举理事会,及委任新届查账与法律顾问
(4) 讨论提案
(5) 决定下次常年大会地点
  (f) 大会通知书,应在大会前廿一天发给所有会员商会。
  (g) 总秘书应最迟在大会前十四天,将大会议程、会议记录、报告、动议及审查过的财政报告,寄发给会员商会,这些文件亦需存放在会所让会员商会查阅。
  (h) 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1)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之;
  (2) 不少过三分之一的会员商会要求之,唯须列明因由及课题。
  (i) 由会员商会所要求召开的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应在接到要求后卅天内召开之。
  (j) 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通告与议程,应由总秘书于会前十五天寄发给全体会员商会。
  (k) 本条文有关决定人数的(b)与(c)之规定,亦实用於特别会员代表大会,若展期的大会,到时不足法定人数,大会即告取消,相同性质的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在六个月内再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
  (a) 年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选出廿七人,组成本会的理事会;
  (b) 理事会成员如下:
  会长 一名
署理会长 一名
副会长 六名
总秘书 一名
副总秘书 一名
财政 一名
副财政 一名
理事 十五名
  (c) 上述职位,在会员代表大会中,一名提议一名附议,每届三年并以简单多数票选出;
  (d) 理事会的职务,是筹划与监督依据本会宗旨及会员代表大会的议决案所进行的活动。理事会最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告须在会前二周发给理事,最少一半的理事出席,方得成会;
  (e) 凡有紧急事务而又无法召开会议时,总秘书得以书信通传方式,寻求批准,唯须依下列规定处理:
  (1) 清楚列明课题,寄发给全体理事。
  (2) 多数的决定,方为有效,惟总秘书须向下一次理事会报告并记录在案。
  (f) 理事会有职权填补理事会与常务委员会的空缺;
  (g) 理事会有权处理任何章程中未列明的事项,理事会亦得诠释本章程条文;
  (h) 所有会员商会须遵守理事会的决定及大会所定下之议决案,除非被会员代表大会所撤销的议决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
  (a) 下列理事组成本会常务委员会;
会长

署理会长

六名副会长

总秘书

副总秘书

财政

副财政

  (b) 常务会议,最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须至少在会前7天发给所有常务委员,最少一半常务委员出席,方得成会。
  (c) 常务委员会负责日常会务活动,并有权任聘、解雇本会职员。
  (d) 常务委员会亦可在需要时以书信通传方式获取批准事项,11(e)条文的规定亦施用於此节。
 
第十三条: 任期
  (a) 会长一职,由拥有会员数目三百名或以上的省会会员商会会长轮流担任,任期只限一届三年,不得连任;唯任何会员商会会长被选为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会长,则自动或得继续成为本会会长。
  (b) 其他职位任期为一届三年,连选得连任之。
 
第十四条 职权
  (a) 会长
  (i) 领导本会,督促本会会务活动
(ii) 为本会对外重要的代表
(iii) 召开与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会议
(iv) 签署所有会议记录,及拥有取舍权
  (b) 署理会长协助会长处理一切会务;会长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c) 副会长协助会长与署理会长处理一切会务,会长与署理会长缺席时,一名副会长代行会务职权,另一名副会长代行署理会长的职权。
  (d) 总秘书依章程处理会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会议的决定,并负责处理所有来往文件,负责保管一切文件与记录及保存会员商会之记录,包括:
  (i) 编号
(ii) 名称
(iii) 入会日期
(iv) 会员商会会员名称
(v) 会员商会地址
(vi) 代表名字及履历
  (e) 副总秘书协助总秘书办理会务,总秘书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f) 财政负责管理本会财政事务;保管账项与收支记录;提交全年结册给常年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g) 副财政协助财政处理事务;在其缺席时,代行其职。
 
第十五条: 财政规定
  (a) 本会财政年从四月一日开始,到下一年的三月卅一日止;
  (b) 本会资金只能用来落实本会宗旨主办活动;
  (c) 财政在任何时候,可持有不超过一千零吉的现金。多余款项,需在七天内存入本会银行户口;
  (d) 任何时候,会长有权决定三万令吉以内的开支,超过三万零吉的开支需获得常务委员会的批准;超过八万零吉的开支需获得理事会的批准;任何超过十五万零吉的开支,需获得会员代表大会的批准;
  (e) 本会资金应存入理事会所批准的银行;
  (f) 本会的支票,或其他提款需由
  (i) 会长,或署理会长,或总秘书;与
(ii) 财政或副财政;联合签署。
 
第十六条: 审计师
  (a) 常年会员代表大会得委任一名或多名合格会计师为本会审计师。为期一年,可以连任。
  (b)  审计师负责审查本会全年之账目,并准备报告书提交大会。同时于任期内,依会长之要求,随时审核本会账目,并向理事会提呈报告。
 
第十七条: 产业信托人
  (a) 依据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9(b)条文,每三年一次在常年会员代表大会上委任三名年龄超过廿一岁之理事为本会产业信托人。
  (b) 他们的任期是到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为止,但连选可连任之。
  (c) 产业信托人依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指示,管理本会的不动产,本会所有的不动产须注册在本会名义下。
  (d) 除非获得会员代表大会的批准,否则产业信托人不得出售本会任何财产。
  (e) 产业信托人若身心不健康,离开本国,或其他原因,不能有效执行其职务时,会员代表大会可取消其资格;任何产业信托人若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之前逝世,辞职或被取消资格,须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填补。
 
第十八条: 修改章程
  本章程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的代表所同意下,修改之。修改后的章程需获得社团注册官的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解散
  (a) 本会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获得不少于五分之三的会员商会同意下,通过议诀案,自动解散。
  (b) 若依上述条文解散,本会所负之合法债务得全部清还,剩余的款项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处理之。
  (c) 解散的通告,需在议决案通过后十四天内,呈报社团注册官。
 
第廿条: 特别事项
  (a) 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及全部执行人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b) 任何在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9A条文下被取消资格者,不得担任本会的理事,顾问或职员。
  (c) 不得在会所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
  (d) 本会不得主办任何形式的彩票,不论是只限於会员商会或以任何名义,除非事前获得有关当局的批准。
  (e) 本会或会员商会不得涉及在一九五九年工会法令条文下的工会活动。
  (f) 本会从投资,或营业上所获得的任何款项或盈利,只能用於促进、提倡、推动本会宗旨之事务,不得将任何部分以红利、花红或盈利来分发给任何会员商会,唯可在实际情况下支付服务酬劳费给本会的理事、雇员、会员商会或其他人士。
 
第廿一条: 会徽
  本会的会徽:

中央是一个犀鸟头与二个翅膀由ACCCIS与下方的砂拉越中华总商会连着,上方是个九齿轮。颜色是黑、红与黄。颜色与犀鸟头代表本会是砂拉越的一个社团。齿轮代表工商业的进展。

   ACCCIS-Logo

 

(2016年8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