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低薪金法令
2016年最低薪金法令已在2016年4月29日宪报上公布,于201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原有的2012年最低薪金法令。
根据人力资源部2016年4月29日发布的文告,2016年最低薪金法令:
a)涵盖所有雇主,不论员工人数多少;
b)涵盖所有私人界员工,除了家庭女佣;
c)马来西亚半岛最低薪金为每月RM1,000或每小时81;沙巴、砂拉越及纳闽最低薪金为每月RM920或每小时RM4.42;
d)根据每周工作最多48小时,2016年最低薪金法令纳入了每日最低薪酬如下:
区域 | 每周工作天数 | 每日最低薪酬 |
马来西亚半岛 | 6 | RM 38.46 |
5 | RM 46.15 | |
4 | RM 57.69 | |
沙巴、砂拉越及纳闽 | 6 | RM 35.38 |
5 | RM 42.46 | |
4 | RM 53.08 |
e)对于以件数、吨数、任务、路程或佣金方式计算薪酬的员工,其每月薪酬不得少过RM1,000 (马来西亚半岛)或RM920(沙巴、砂拉越及纳闽);
f)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取消要求展延条款、薪金架构重组谈判条款及试用期员工最低薪酬删减条款。
附上2016年最低薪金法令条文供参阅。有关询问,请联络人力资源部国家薪金咨询理事会秘书处,电话:03-8886 5156或电邮:minimumwages@mohr.gov.my。